2004年11月4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交警队门外游荡着职业卖分人
严吉茂

  应某领到驾驶证才2个月,其驾驶档案的违章积分竟达87分,累计违法处罚次数29起。以此推算,此人平均每2天就有一次交通违法行为!11月2日,台州市黄岩交警大队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应某的蹊跷“遭遇”大为诧异,大队领导随即组织警力调查,发现应某驾驶档案上的违章积分和被处罚次数均是“代人受过”后的记录。而应某就是以“代人受过”赚取回报的职业“卖分”人。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今年5月1日正式施行,各地遵照法律规定,切实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化步伐,大力推广电子警察、车辆测速仪等交通科技装备的应用,同时对违法停车也普遍采用“书面抄告”制度。这些科技设施和人性化管理手段对遏制交通事故起到了人力无法比拟的作用,也使当事车主免去了车辆被拖的烦恼。但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各地交警部门的科技应用并非处在同一水准,少数欠发达地区的外省籍驾驶员专门流动到沿海发达城市,替那些由于超速、闯红灯、违章停车而被电子警察拍摄的驾驶员“消分”。据应某供述,他们这些“卖分”人一般在交警队附近游荡,发现有人携“单”去接受处理,即上前揽“生意”。双方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和记分多少决定每分价格,由实际违法行为人事先付款,而由卖分人前去接受处理。这样一来,实际违法的行为人只要付出一笔罚款钱和买分钱给卖分人,其本人的交通违法记录就会通过交警部门“合法”地转移到卖分人头上。由于欠发达地区的科技装备原因,这些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记录根本无法传输到卖分人的驾驶证核发地。如此,真正的交通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得利的是钻空子的卖分人,受损的却是法律的威严和道路交通安全。掌握了情况后,黄岩交警大队十分重视,专门组织专项打击,仅在一个上午就抓获3名“卖分”、“买分”人。但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专门规定,法律“缺位”使打击效果大打折扣,职业卖分行为难以得到遏制。
  从事一线管理的民警认为,要彻底杜绝“卖分”、“买分”歪风,一是要多引进、使用更为先进的电子记录和拍摄设施,使拍摄的照片能够确定驾驶人的相貌,使其无法找人代替。二是通过资金扶持方法,帮助欠发达地区尽快完善科技装备,解决异地交通违法的信息传递问题。三是增加交通违法处理软件系统的自动报警功能,对记满12分的驾驶员及时送达《满分通知》,以杜绝记满12分的驾驶员继续驾驶车辆或继续违法的现象发生。让“卖分”敛财、扰乱正常管理秩序者无机可乘。(严吉茂)